BF—2021—0136 合同编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预拌砂浆采购合同
(示范文本)
买方(甲方):
卖方(乙方):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
北京市建设工程预拌砂浆采购合同
买方(甲方):
卖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建设工程预拌砂浆(以下简称为砂浆)采购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使用砂浆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建设单位:
4.施工单位:
第二条 砂浆的基本情况
2.1砂浆及其数量、价格
序号 砂浆名称 规格型号 执行标准 数量(吨) 不含税单价(元/吨) 含税单价
(元/吨) 不含税总价(元) 总税额(元) 含税总价
(元)
合计
含税总价款大写: 小写:
备注:本合同数量为暂估数量,双方按乙方实际供货量对账结算支付货款。
2.2特别约定
2.2.1砂浆所列价款:甲方签收确认砂浆前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材料费 □运费 □装卸费 □出库费 □运输保险费 □企业管理费 □利润 □税金 □其他: 。
2.2.2本合同签订后如约定价款需调整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格式见附件)并据此执行。
2.2.3本合同签订后如甲方需调整砂浆品种或采购量,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格式见附件);未签订补充协议的,以甲方实际签收确认的砂浆品种、数量、单价为准,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条款执行。
2.2.4甲方需使用散装移动筒仓的,甲乙双方需签订移动筒仓使用补充协议(格式见附件)。
第三条 质量及环保条款
3.1 乙方应当出具砂浆的合格证书和出厂检测报告,出示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口砂浆还应当提供报关单等进口凭证。乙方未能提供上述资料的,甲方有权拒收。
3.2 乙方提供的砂浆的各项性能指标需符合标准中的质量要求。上述执行标准如有变动的,以乙方供货时现行的最新标准为准。若甲方对砂浆有特殊要求或乙方就砂浆向甲方做出特殊承诺的,双方按甲方要求或乙方承诺中确定的更高标准执行。
3.3甲方应当在砂浆交接时对其品种、商标、规格型号、数量、外观包装当场进行查验核实,并将验收情况在发货单上记录签字。对砂浆的前述事项有异议的,甲方有权当场拒收并应说明理由。甲方收货后应及时检验砂浆质量,如对砂浆质量有异议,应及时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经双方核实确属乙方责任的,甲方有权退货。
3.4甲方有权要求从砂浆中封存样品并对每批砂浆进行质量复检。检测费由甲方承担,但经检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检测费由乙方承担。砂浆质量不符合约定要求的,甲方有权退货。
3.5甲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或已对砂浆实际使用的,视为对砂浆认可,乙方不再承担相关责任。
3.6 若砂浆的质量、环保性能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3.7乙方承担所供砂浆从进场到使用全过程的质量责任,但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责任除外。
3.8 乙方承担因在施工现场向散装干混砂浆移动筒仓打灰造成的环保责任(包括行政处罚)。
3.9 甲方承担砂浆使用过程中的环保责任。
第四条 对账、发票及付款
4.1对账周期:双方约定每 天为一个对账周期。
4.2对账方式
每个对账周期结束后双方应对上一对账周期中乙方货款进行对账并签署对账单,对账单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对账单由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发货单及对账单是双方结算付款的凭证。停止供货后 日内进行总结算,总结算单须由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
4.3付款
4.3.1本合同货款支付方式为:□电汇转账 □支票 □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 □其他: 。
4.3.2 双方约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本合同约定的货物全部供应完毕且验收合格后 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
(2)分期付款: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暂估合同价款的 %作为预付款,本合同约定的货物全部供应完毕且验收合格后 日内,甲方按照实际采购量向乙方支付剩余货款。
(3)按月度付款:甲方每月 日前支付上一月供货货款的 %,本合同约定的货物全部供应完毕且验收合格后 日内,甲方支付剩余全部货款。
(4)按对账周期付款:甲方于每个对账周期结束后的次日支付上一对账周期供货货款的 %,本合同约定的货物全部供应完毕且验收合格后 日内,甲方支付剩余全部货款。
(5)按供货量付款:乙方的每批货物送达且验收合格到后 日内,甲方支付该批货物价款的 %,本合同约定的货物全部供应完毕且验收合格后 日内,甲方支付剩余货款。
(6)其他方式:
4.3.3甲方无正当理由超过约定的供货期限 日仍未通知乙方供货(包括交付剩余货物的),甲方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 日内按实际签收的货物总量办理结算并支付货款。
4.4 发票条款
4.4.1乙方向甲方提供发票票种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国税通用普通机打发票;乙方提供的发票税率为 %。
4.4.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甲方开具发票。如遇国家税收法律政策变化影响税率及开具发票行为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4.4.3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保证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发票,并保证开具给甲方的发票没有作废或没有被红字冲销,如因发票不合法导致的补交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其相关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4.4.4本合同各方确认收款和纳税信息如下,因提供本方信息错误,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甲方开票信息 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
账号
乙方开票信息 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
账号
第五条 交(提)货方式、时间和地点
5.1交(提)货方式:
5.2交(提)货时间:
5.3砂浆交接地点:
5.4甲方授权指定的砂浆签收人:
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签字笔迹
5.5甲方授权指定的对账结算人:
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签字笔迹
5.6乙方授权指定的对账结算人:
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签字笔迹
5.7指定砂浆签收人、对账结算人变更约定:
为防止日后对账结算纠纷,若甲方指定的砂浆签收人、对账结算人出现变更,则甲方应当在变更当日向乙方提供变更后的砂浆签收人、对账结算人授权书,以及变更后的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签字笔记等相关信息,甲方未及时出具变更后的授权书、提供有效信息的,以变更前签字人为准。
5.8计量方式为过磅计量。若甲方收货时过磅数量与乙方出库磅差小于或等于3‰,即在合理损耗范围内,则交付数量以甲方过磅数量为准;若甲方收货时过磅数量与乙方出库磅差大于3‰,则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则应以甲乙双方共同指定的第三方过磅数量为准。
5.9其他约定: 。
第六条 双方其他义务
6.1甲方义务
6.1.1甲方应当提前 日就送货的具体时间、地点及收货人等情况与乙方进行确认,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6.1.2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货款对账并支付货款。
6.1.3甲方应当按照乙方提示的方法,对砂浆妥善保管、搬运、使用。因甲方原因导致货物损毁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6.1.4 甲方应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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