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材料,材料鉴定方法?

根据《人民检察院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工作规定》,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的主体是检察技术人员,并明确了应当进行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的情形。为了提高检察技术人员的技术性证据审查能力,本文将从鉴定人资质、鉴定材料、鉴定过程、分析论证、鉴定意见五个方面提出审查方法,以便更好地应用于证明各类经济犯罪数额的会计审计意见技术性证据。

审查人员资质的程序。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注册会计师需要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并从事审计工作至少两年,才能具备审计资质。而根据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有三类人员可以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是具备与所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二是具备与所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至少五年的人员;三是具备与所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经验至少十年,并具备较强专业技能的人员。对于鉴定人员资质的审查,可以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依次点击“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查询”,然后按照相应步骤操作,查看注册会计师的注册时间和出具会计审计报告的日期,初步判断该注册会计师是否具备相应条件,再结合其他资料来确定其是否具备司法鉴定资质。

审查鉴定材料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在审查过程中,需要关注鉴定材料的来源合法性、完整充分性、合规性以及关联性四个方面。首先,要审查鉴定材料的来源是否合法。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鉴定材料应由委托方提供,而审计人员可以自行获取审计证据。因此,我们需要核对会计审计类报告是否记录了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如果没有记录,可以参考侦查机关的查封扣押清单,查看鉴定材料是否在清单中有所记录。其次,要审查鉴定材料的完整充分性。完整性要求鉴定材料记录相关信息的质量,充分性要求鉴定材料的数量足够。因此,在审查过程中,需要检查与鉴定事项相关的每份鉴定材料是否完整记录了相关信息,比如银行交易明细是否记录了交易对手账号、户名等;同时,还要确认鉴定材料是否覆盖了鉴定事项的时间范围。第三,要审查鉴定材料的合规性。合规性指的是形成鉴定意见的证据材料是否符合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根据相关法律和规范,会计审计鉴定材料只能是财务会计资料和能够证明经济业务发生或结果的相关客观资料,而不能依据言词证据等非财务会计资料形成鉴定意见。因此,需要审查鉴定材料中是否包含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以及其他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等非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会计审计意见是否基于这些非财务会计资料形成。最后,要审查鉴定材料的关联性。关联性指的是形成鉴定意见的证据材料与待证事实是否有相关性。具体来说,需要检查鉴定材料是否与待证事实有关联,比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资金应当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游犯罪,因此鉴定材料应与上游犯罪的资金去向有关。

审查鉴定过程是非常重要的。鉴定过程的审查主要是对鉴定人在检验过程中所见到的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所反映的经济业务发生或结果信息进行记录。这些记录被称为“检验所见”。审查的目的是要比对鉴定过程中记录的有关数额与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比对,判断有关数额是否存在多记、少记、重记、漏记等情况。此外,还要查看鉴定过程是否对检材中不可能出现的文字随意添加、删减、改变或者揣测词义等情况。通过审查鉴定过程,可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审查分析论证的过程是非常重要的,它涉及到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首先,我们需要审查鉴定书中是否有明确的“分析论证”部分,这是判断鉴定过程是否经过了充分的分析和推理的关键。其次,我们需要审查分析论证过程是否有可依的标准。这些标准可以是科学理论知识、鉴定标准或相关法律法规等。同时,我们还需要检查这些标准的出处是否明确指出,并且标准的应用前提是否成立。只有在这些条件下,我们才能确保分析论证的过程是可信的。

另外,我们还需要审查分析论证的逻辑推理是否严密。逻辑推理是分析论证的重要环节,它需要确保从前提到结论的推导过程是合理的、无漏洞的。我们需要仔细检查论证过程中是否存在自相矛盾的情况,以及论证能否得出唯一的结论。只有在逻辑推理严密的情况下,我们才能对分析论证的结果产生信任。

总之,审查分析论证的过程是确保鉴定结果准确性和可靠性的重要步骤。我们需要仔细审查是否有明确的分析论证部分,以及分析论证过程是否符合标准、逻辑推理是否严密等。只有在这些条件下,我们才能对鉴定结果产生信任。

审查鉴定意见是对鉴定人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和判断后得出的结论性意见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首先,审查鉴定意见是否超出了委托方提出的鉴定事项范围;其次,审查鉴定意见是否对法律判断问题和案件事实认定问题作出确认;第三,审查鉴定意见是否对超出本专业范围的其他专门性问题作出确认;第四,审查鉴定意见是否带有“不排除”、“可能”、“疑似”等不确定性的描述;第五,审查同一鉴定事项是否同时出现多个鉴定意见;第六,审查鉴定意见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第七,审查鉴定意见是否自相矛盾;最后,审查鉴定意见是否与其他证据矛盾。

(作者单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是一家负责维护法律公正、保护人民权益的机构。我们的使命是依法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作为检察机关,我们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和使命。我们要秉持公正、廉洁、勤勉、敬业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我们将依法审查刑事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合法的调查和起诉,确保犯罪行为得到应有的惩罚。

  同时,我们也将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与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宁。我们将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教育工作,努力为他们创造一个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

  我们将坚持依法办案,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将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将始终坚守法律底线,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而努力奋斗!

............试读结束............

查阅全文加微信3231169

如来写作网gw.rulaixiezuo.com(可搜索其他更多资料)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3231169@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gongwencankao.com/865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