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运营与使用,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XX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XX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XX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XX府〔2023〕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运营和申请、审核、轮候、分配、监督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定向出租,只租不售,超标退出,循环使用,规范管理。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公共租赁住房的组织实施单位,负责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房源筹集、配租和监督管理工作。各镇(街)、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XX市支行等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自行配租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或运营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建设、配租和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需定建、适度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房源筹集和建设
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房价水平和市场小户型租赁住房供需情况等因素,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居民的交通、就业、入学、就医等要求,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齐全的区域。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实施划拨供应,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采用公开出让等方式有偿使用。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中央、省和XX市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二)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三)每年提取土地出让净收益一定比例的资金;(四)通过创新投融资方式和公积金贷款筹集的资金;(五)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六)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出租出售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七)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筹建的资金;(八)经市政府批准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使用范围内的其他资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接受社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筹集渠道主要包括:(一)政府投资建设、购买、租赁或者依法收回、回购、没收的住房;(二)政府委托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建设、配套建设的住房,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与政府约定建设、配套建设的住房;(三)单位自筹建设的住房;(四)产业园区集中配套建设的住房;(五)社会赠予政府的住房;(六)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
第十条新建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我市实际配建不同面积的套型住房。新建集体宿舍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符合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配有厕所、洗浴间、阳台等,并确保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国家规定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严格执行国家的建设程序和建设标准,保证质量和安全。房屋建成后,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和保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满足基本居住要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并按照经济、节能和环保的原则进行一次性装修。
第十二条鼓励并扶持企业和各类机构等社会力量投资、经营公共租赁住房。企业和机构等社会力量经批准后可在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建设经营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园区就业人员租住,但用地性质不变。外来务工人员和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单位和企业,可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载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在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和租赁经营过程中按照国家、省、XX市的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四条由企业和各类机构等社会力量投资经营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单位必须遵守政府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企业和各类机构等社会力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运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二)土地使用权证书及用地资料;(三)经市自然资源局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计划;(五)其他需要进一步审核的材料。第三章保障对象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区分不同对象实行分类保障,保障对象主要是本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符合保障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及环卫工人、公交车司机、青年医护人员、青年教师等从事社会公益服务性特殊行业人员。年满30周岁的本市城镇户籍单身人士可以以个人身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年满16周岁的本市城镇户籍孤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也可以独立申请,申请条件参照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低收入条件的保障对象指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边缘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家庭等。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在本市城镇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符合低收入条件的保障对象,结合保障对象意愿可申请租住保障性住房或者领取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保障对象资格标准和具体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时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第四章申请与审核第十八条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环卫工人、公交车司机、青年医护人员和青年教师可以以家庭或个人为申请单位。以家庭为申请单位的,应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共同申请人应包括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必须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须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XX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如有长辈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的,长辈须具有XX城镇户籍。
第十九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的材料包括:(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户籍状况;(三)收入状况;(四)住房状况;(五)家庭资产申报表;(六)诚信承诺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要提交的具体材料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料清单为准。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提供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由申请人户籍或者就业所在镇(街)受理和初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民政局等单位对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进行复审,并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致函相关单位等方式对申请人及其家庭的人口、收入、资产、动产及不动产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社会公示2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复核。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五章轮候和配租
第二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分配,处于轮候状态的申请人,在轮候期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员结构、家庭资产情况、居住条件、婚姻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动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原受理单位申报。申请人因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受理单位应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并书面告知。轮候时间超过3年的,受理单位应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的相关资料重新审核,申请人应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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