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实施办法

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保证审计质量,根据XXX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是指审计处为了确保审计项目质量符合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避免审计风险,而制定和运用的对审计项目实施审计过程的控制措施与程序。
   第三条审计处应根据上级审计部门和XX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XX主管领导批准后按计划进行审计;临时需要审计的项目,应报XX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审计处应根据审计项目的复杂程度,选派具有承担该项审计业务专门技术并与该项审计业务无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保证审计的质量和审计的客观性。
   第五条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要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忠于职守,做到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审计过程质量控制
   第六条对审计项目实施审计前,审计组负责人必须编制审计方案;
   (一)编制审计方案前要充分开展审前调查,明确审计目标;
   (二)要突出审计重点,确定审计步骤,明确审计人员分工;
   (三)按规范编制的审计方案应经审计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审计组应严格按照审计方案实施审计。
   在实施审计过程中若发现审计方案不适应实际需要时,应向审计处负责人请求调整审计方案,并按调整后的审计方案继续实施审计。
   第八条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审计通知发送审计通知书,在特殊情况下,特殊审计项目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不发出审计通知书。
   第九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听取被审计单位干部和职工的意见,并对审计过程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过程记录;
   1.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的成绩或问题的记录及资料;
   2.审计测试评价的记录;
   3.审计方案及其调整变更情况的记录;
   4.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的判断、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
   5.审计组讨论的记录;
   6.向审计处负责人请示汇报的记录;
   7.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
   (二)审计证据;
   1.被审计单位审计期间的会计报表;
   2.从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中收集的反映成绩或问题的有关证据;
   3.外调取得的有关证据;
   4.能反映被审计单位成绩或问题的有关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件、公证和鉴定资料等;
   5.底稿编制者的姓名及编制日期。
   (三)底稿复核者的姓名及复核日期;
   (四)底稿索引号及页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审计组应建立审计日记工作制度,制定统一格式和规范要求的审计日记,由审计组组长负责审计日记的记录。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在收集审计证据时,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证明材料的客观性;
   (二)对收集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审计证据的相关性;
   (三)收集足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审计证据,保证审计证据的充分性;
   (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审计证据的合法性;
   (五)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时,参与调查的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取得的审计证据必须有提供单位或人员的签名盖章。
   第十二条在实施审计中若遇有非审计人员专业技术可以鉴定的审计事项,应聘请专门机构或有专门技术的人员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才能作为审计证据。
   第十三条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对审计工作的质量情况和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审计组应及时向审计处负责人请示汇报。必要时审计处负责人应向XX主管领导请示汇报,保证审计项目按审计方案完成审计目标。
   第十四条审计组在完成审计方案提出的审计目标后,应整理、检查和复核审计工作底稿,编写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审计处应实行审计工作底稿复核制,建立审计组复核、审计组所在科室复核、处办公室复核等多级复核制度。
   三、审计评价及处理质量控制
   第十六条对会计资料真实性的评价
   (一)凡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帐表数据与审计认定的数据相符的,可视为帐务处理符合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会计资料真实地反映了财务收支情况;
   (二)凡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帐表数据与审计认定的数据基本相符的,可视为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财务收支情况;
   (三)凡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帐表数据与审计认定的数据有较大差距的,应当指出存在的问题,并视为会计资料不能真实地反映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七条对财务收支合法性的评价:
   (一)凡财务收支方面未发现违法违规事实的,可认定为财务收支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
(二)凡财务收支方面有违法违规事实,但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应当揭示违规事实,可认定为财务收支基本符合财经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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