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某市XX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社区工作人员管理,更好地适应新时代城市社区党建和社区基层社会治理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9〕3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城市基层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发〔2020〕6号),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的指导意见》(市办发〔2020〕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经依法选举产生的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社区“两委”)成员,以及全省、全市统一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社区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原则,由各级组织、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各镇街具体负责所辖社区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工作安排、教育培训和年度考核。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按照“专干不单干、分工不分家”的原则,实行任务统一安排、场地统一使用、人员统一管理。
第二章人员配备
第五条社区工作者采取公开招聘或依法选举社区“两委”成员等方式配备。公开招聘社区工作者,由区县、开发区民政部门根据社区管理工作需要制定计划,申报名额,市上统一组织实施,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按规定程序择优聘用。依法选举的社区“两委”成员,镇街党(工)委、镇政府(办事处)要严把人选标准和资格条件,报经区县、开发区组织、民政等相关部门联审通过后组织选举,当选的“两委”成员由镇街党(工)委、镇政府(办事处)办理相关手续,任期内享受社区工作者待遇。
第六条按照总量监管、控超补缺、动态调整的原则,综合考虑社区规模、人口数量、工作任务等因素,在社区工作者总体规模保持稳定的前提下,实行员额管理。1000户以下的社区不超过10名社区工作者;1000-3000户的社区核定10-15名社区工作者;3000户以上的每增加300户,增配1名社区工作者,最多不超过20名。
第七条各区县、开发区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区工作者考取社会工作职称,全面推行社区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鼓励“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逐步推进社区工作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年轻化。
第八条各部门、镇街不得随意借用社区工作者,确需借用,须经区县、开发区组织、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借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社区工作者出现辞职、调整、变动时,原则上应征求区县、开发区组织、民政部门意见,并进行备案。
第九条入职社区工作者录入《XX市社区工作者职业资格信息库》,实行职业资格备案管理制度。具体按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公开招聘社区工作者职业资格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X﹝2020﹞X号)文件执行。
第三章来源及产生办法
第十条社区党组织成员包括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社区全体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依法选举产生或由上一级党组织任命。
第十一条社区居委会成员包括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市、区县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有关规定,由社区居民依法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市级公开招聘的社区工作者由市级组织、民政、人社、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公开招录办法面向社会公开组织招聘。被录用者,按照相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为5年,聘用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再确定续签聘用合同。新录用公开招聘的社区工作者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
第十三条社区党组织、居委会成员在届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或出现空缺需要补选的,候选人必须经区县相关部门联审合格,由各镇街请示区县、开发区组织、民政部门同意后,组织相关社区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鼓励社区“两委”成员和全省、全市公开招聘的社区工作者“交叉任职”。鼓励符合条件的社区“两委”成员参加全省、全市组织的社区工作者公开招聘;鼓励全省、全市公开招聘的社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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