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镇人民政府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彭浦镇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明确各部门职责,制定本办法。
(二)本镇的固定资产是保证各项工作顺利执行的必要物资条件,各部门必须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包括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的申购、使用、保管、处置等工作。
(三)本办法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上海市静安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适用彭浦镇机关、下属事业单位及各居委会(以下统称“各部门”)。
二、固定资产的确认
(一)固定资产确认标准
1、单位价值1000元及以上(专用设备1500元),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2、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3、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4、同批次购买不同类的物品,由每一类物品按上述标准确定固定资产,不按总价值确定固定资产;
5、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的,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
(二)固定资产分类
1、房屋及构筑物:指产权属于彭浦镇的各种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2、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如安全生产设备、文艺体育娱乐设备、公安设备、医疗设备、各种生产加工设备等。
3、通用设备:一般指非专业的、可通用的常用的设备。如计算机设备、办公设备、车辆、电器设备、通讯设备等。
4、文物和陈列品。
5、图书、档案。
6、家具、用具、装具等。
(三)固定资产初始计价及使用年限
1、固定资产按购置时的成本进行初始计价。政府会计主体购置的固定资产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以归属于该资产的相关费用。如运输费、安装费、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2、对于其他单位赠送、下拨给本镇的资产,需与赠送单位共同填写《上海市静安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报党政办登记入账,金额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入账,或者按经评估的公允价值入账。
3、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参照政府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不低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附件一)。
各类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按照折旧年限平均法进行折旧。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及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三、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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