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监督是《统计法》赋予政府统计的一项基本职能。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赋予统计监督新的职能定位,对于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一、什么是统计监督
作为统计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能,统计监督的内涵和外延经过了长期的发展变革,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在传承中创新,在探索中发展。
统计监督理论源于列宁关于“有决定意义的事情,就是在产品的生产和分配上建立最严格的全民计算和监督。”多位党和国家领导人对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做过精辟论述,在党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统计工作文件中对统计监督提出明确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中指出,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必须监督各部门、各单位如实反映情况。国务院印发《统计工作试行条例》提出,要加强统计部门对国家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作用。在这一阶段,统计监督处于初期探索时期,统计监督主要通过搜集、整理、分析统计资料,为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服务,主要监测和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计划目标任务的执行完成情况、国有企业国有经济生产分配情况。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全国统计工作的恢复和发展,统计监督得到重视和加强。《人民日报》发表的“充分发挥统计监督作用”社论,同年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充实统计机构的决定》以及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的《关于加强和改革统计工作报告》,都要求加强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一次将统计监督明确为统计部门的法定职责。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监督作用的报告》并提出“统计监督在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督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在这一阶段,统计监督处于探索发展时期,统计监督的主要对象、范围领域、方法手段有了进一步拓展延伸,建立了反映国民经济增长速度、规模、结构,包括工业、农业、投资等领域的统计指标体系,通过数据分析揭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特别是围绕经济运行中的x头性趋势性倾向性问题,在统计分析的基础上提出针对性意见建议,为党中央准确研判经济形势、加强宏观决策管理提供统计支撑服务。
党的十八大以来,统计监督的领域不断拓展,体制机制不断深化,方式方法不断创新。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研究出台《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提出“三大核算改革”,赋予统计部门开展统计督察、实施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等新的职能。党的十九大提出完善统计体制,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将统计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派驻监督、审计监督等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统计监督成为在党内监督主导下的重要监督方式,统计监督质效持续提升,统计的综合性基础性作用正在得到有效发挥。
二、统计监督的特点
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统计监督有其他监督不可替代的优势。一是独立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因此,统计监督可以保持相对独立超脱,不易受利益主体的干扰。二是数量性。根据一整套科学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对纷繁复杂的政治建设、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进程进行量化监测、评价,从数量关系揭示宏观发展规律,预警矛盾问题。三是全面性。随着经济社会深刻变革,统计调查范围大大拓展,基本覆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个领域、各个方面,不仅可以反映全国总体情况,还可以反映地区和行业特点;不仅可以反映速度、规模、总量,还可以反映结构、质量、效益。
三、统计监督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统计督察。紧紧围绕中央《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确定的督察内容,聚焦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决策部署,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国家统计规则政令执行等情况开展督察,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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