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工作规则》100个正面清单和20个负面清单

一、监督执纪工作的100个正面清单
(一)总则环节的4个正面清单
1、坚持依规治党、依规执纪。
2、应当坚持四个原则。
3、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
4、建立相互协调、相互制约工作机制。
(二)领导体制环节的6个正面清单
1、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2、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
3、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4、坚持民主集中制,重要问题应当经集体研究并报经审批。
5、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
(三)线索处置环节的9个正面清单
1、执纪监督等部门发现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相关问题线索,应当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纪检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常委等人员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
3、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
4、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5、纪检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
6、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按照四类方式进行处置。
7、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8、承办部门应当定期汇总线索处置情况,及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9、各部门应当做好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料应当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
(四)谈话函询环节的8个正面清单
1、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
2、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3、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
4、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
5、函询应当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
6、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
7、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8、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五)初步核实环节的6个正面清单
1、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
2、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3、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
4、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
5、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四种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6、初核情况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六)立案审查环节的28个正面清单
1、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
2、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的条件。
3、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
4、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执纪审查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审查方案,提出需要采取的审查措施。
5、立案审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
6、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
7、严重违纪涉嫌犯罪接受组织审查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
8、审查组组长应当严格执行审查方案,
9、需要提请有关机关协助的,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手续,并随时核对情况。
10、审查谈话、执行审查措施、调查取证等审查事项,必须由2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
11、与被审查人、重要涉案人员谈话,重要的外查取证,暂扣、封存涉案款物,应当以本机关人员为主。
12、立案审查后,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与被审查人谈话。
13、审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
14、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15、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由在场人员签字盖章。
16、调查谈话应当现场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被谈话人阅看后签字。
17、已调取证据必须及时交审查组统一保管。
18、暂扣、封存、冻结、移交涉案款物,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19、执行暂扣、封存措施,执纪人员应当会同原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现场填写登记表,由在场人员签名。
20、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21、纪检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保管涉案款物,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
22、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23、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定期检查审查期间的录音录像、谈话笔录、涉案款物登记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
24、查明违纪事实后,审查组应当撰写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听取意见。
25、审查工作结束,审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报告。
26、对执纪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27、审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事实材料、涉案款物报告,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
28、审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
(七)审理环节的20个正面清单
1、审理工作应当严格依规依纪,提出纪律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意见。
2、坚持审查与审理分离。
3、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审查报告后,应当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
4、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
5、审理工作结束后形成审理报告,审理报告应当体现党内审查特色。
6、对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纪律处分的,在同级党委审议前,应当同上级纪委沟通,形成处理意见。
7、审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8、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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