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律顾问制度,是深化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的应有之义。近年来,**区着眼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全面推进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促进依法办事上的积极作用,切实强化推进“强富美高”建设的法治保障。
一、**区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基本情况
为贯彻落实***法治思想,2017年**区即开始建立法律顾问制度,首先成立由**名律师组成的区政府法律顾问团;2018年,区委聘任*名法律顾问;2020年底,区级党政机关、各街道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2022年,区级法律顾问团改组成立区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全区各部门、**个街道、*个功能板块和*家区属国企全面聘用法律顾问。截至目前,**区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全面形成。
(一)建章立制,规范法律顾问工作。自推行法律顾问制度以来,先后印发《**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关于成立**区法律顾问团的通知》《关于普遍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文件,明确此项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责任落实,建立法律顾问选任、评价、奖惩、退出机制,为法律顾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奠定基础。
(二)延伸发展,普及法律顾问制度。2017年**区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时,就特别重视提升基层法治获得感,通过“民生工作站”,由区司法部门牵头,逐步为基层社区配备律师承担基层的法律服务和法律顾问工作。2022年,结合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提升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截至目前全区***个社区均聘请了有丰富社区服务经验的法律顾问,实现了“一社区一顾问”的目标。
(三)积极探索,放大法律顾问作用。在区委、区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出台重要文件、处理重大公共事务时,组织法律顾问进行风险评估,提出法律意见,找到相关疑难问题、执法困境的法律通道,为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支撑。实行律师信访值班制度,在参与信访案件处理的过程中,既提出法律咨询意见,又开展法治宣传普及,帮助群众形成“解决问题靠法”的思维模式。确立由行政诉讼和矛盾调解经验丰富的律师组成服务征收律师库,创新法律顾问全面助推房屋征收工作,通过律师尽职调查、程序合法性审查、协议范本拟订、剩余户约谈、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方式,从单纯的代理诉讼转变为专项法律服务,全面全程介入,保障征收行为合法、征收程序依法推进。
20222年,区政府聘请的法律顾问针对合同、规范性文件、日常决策、重大行政决策等进行合法性审查约**余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余件,就“街道吹哨、部门报道”、联合接待信访、项目推进等工作参会并提供法律意见约***余件,包括对执法案卷评查、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法治政府建设等在内的第三方评估事项共**件;区级机关各部门聘请的法律顾问办理法律事务***余件,出具法律意见书***份,代理诉讼案件***件。同时,全区***个社区法律顾问服务接待咨询***余人次,微信、电话解答法律咨询****人次,开展法律讲座***次,代写法律文书**件。
二、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短板
**区法律顾问制度建立较早,发挥作用也较为充分,但是对照深化法治建设的新要求和群众对于法治的新期待,依然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和亟待补齐的短板,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不敢用、不想用”的认识问题依然存在,“不会用、不善用”的能力短板还很突出。即便**区法律顾问全覆盖的目标已经完成,但是少数单位对此项工作的实际意义和重要程度认识不够,具体事务中仍然习惯于按老规矩办事、按旧惯例行事,有时还有“家丑不可外扬”的误区,害怕在法律顾问面前“揭短”,导致法律顾问实际作用的发挥难以深入、浮于表明。个别单位虽然聘请了法律顾问,但是存在被动应付的现象,使用过程中存在“两张皮”的问题,主要是法律顾问介入范畴有限,局限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涉法涉诉等传统法律服务方面,同时介入程度不深,对一些重大复杂事务的决策和处理后置化,没有实现全程法律护航,往往是“有问题才找顾问”。
(二)遴选评价标准缺乏统一,顾问队伍不能满足需求,法律服务不够精准高效。**区在制度上就法律顾问的选评等作了指导性规定,但实际操作中没有建立统一的遴选流程和评价指标体系,也没有统一的选聘、考评平台。各个部门在聘任法律顾问时,有的法律服务合同内容宽泛,与实际需要脱节;有的法律服务要求不够精准,没有完成发挥法律顾问的预期效果。特别是遴选环节,没有针对职能部门的工作性质和实际情况进行精准对接,有的法律顾问专业领域与受聘部门职能错配,难以发挥最大效果,比如**区文旅局、**区卫健委都反映所聘法律顾问存在对相关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不够熟悉、研究不够的问题。同时,街道综合执法改革以来,由于缺乏法律专业资质人员,部分街道法制审核工作只能交由街道司法所的非法律专业人员承担,存在潜在的行政执法风险,也未能充分发挥街道法律顾问应有作用。
(三)经费保障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不利于调动法律顾问的积极性。**区法律顾问经费均列入各部门年度财政预算,但因为各部门从选聘到管理法律顾问还是“各自为政”的状态,同时各部门所需法律服务的“质”和“量”都存在较大差异,难免导致法律顾问所提供法律服务与所收取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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