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本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切实控制公务接待费用支出,打造节约型、廉洁型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赣榆区公务接待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外聘教授讲课、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二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扎口管理、依规接待、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三条 本校公务接待,应当结合本地实际,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四条 公务接待前,校委办须填写接待审批单,经主要领导签字审批后,方可接待。
第五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六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七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公务接待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八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本校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九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饮酒及含酒精饮料,不得提供香烟,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
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一条 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接待结束,应及时报销接待费用。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接待审批单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一般情况下,应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应自觉接受上级公务接待有关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本校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校公务接待情况,报上级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公务接待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1:
区委党校公务接待审批单
年 月 日
来宾单位 来宾人数
活动内容 陪同人数
活动地点 活动时间
用餐安排 时间: □中□晚餐, 元/人
住宿安排 共 间 , 月 日 入住, 月 日退房
会议安排 时间: 地点: 人数:
来宾及接待人员名单(人员多可另附)
序号 单位 姓名 职务 备注
1 1、接待对象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2
3
4
5 2、不上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动物制作的菜肴。
6
7 3、禁止饮酒和含酒精饮料,不提供香烟。
8
审批: 承办科室分管领导: 承办人:
附件2:
区委党校公务接待结算清单
单位:元
序 号 项 目 地点 金额 备注
1 用餐 1、发票分项目开列,并附原始费用明细凭证。
2 住宿
3 会议
4 其他 2、凭公函、发票、审批单、结算清单报销。
5
合计
承办科室
分管领导: 承办科室
负责人: 承办人:
中共赣榆区委党校差旅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党校工作人员的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赣榆区区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党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差旅费是指列入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规定行政区域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一、城市间交通费:
1、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规定行政区域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2、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见附件1)。
3、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4、如遇出差处置突发事件、处理特别紧急公务等特殊情况,没有相应等级交通工具可选择时,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坐上一等级的交通工具。
5、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二、 住宿费:
1、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2、工作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区财政局公布的分地区住宿费标准(见附件2)。
3、工作人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4、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一律住单间或者标准间。
三、 伙食补助费:
1、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2、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到本行政区以外执行区财政局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件2)包干使用;到区内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外的乡镇(村居)出差当天去回的,每人每天20元包干使用。
3、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公务接待费开支。
四、 市内交通费:
1、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2、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到本行政区以外出差的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到区内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外的乡镇(村居)出差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
3、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的交通费用于抵顶交通费开支。
五、报销管理:
1、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转嫁。
2、出差人员应在差旅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发票等相关凭证,出差人员对其真实性负责。
3、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结算。
4、财务科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各项开支,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5、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和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6、住宿费在标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7、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应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发票为凭据按规定标准计算报销。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凭住宿费发票计算报销。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报销。
8、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可凭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9、工作人员离开常驻地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10、按照组织安排,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回原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
11、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由调入单位报销。
六、出差及财务报销程序:
1、出差人员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2、出差人员填写出差审批单,经科室负责人和主要领导签字。
3、出差人员根据出差目的地按规定选择合适的出行工具等。
4、差旅活动结束后,填写差旅报销单,并附上相关票据,经相关领导签字同意,报财务科审核报销。
七、监督管理:
1、校委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2、学校应严格按财政局规定,对本校差旅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九、本办法暂适用于党校参公管理人员,事业人员在区内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的乡镇(村居)出差的,凭公交车票、出租车发票实报实销,出此范围,参照此办法执行。
十、本办法由校委会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差旅费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
交通工具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 轮船(不包括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车、全列软席列车) 旅游船)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火车软席(软座、软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省级及相当 卧),高铁/动车商务
职级人员 座,全列软席列车
一等软座
火车软席(软座、软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厅级及相当 卧),高铁/动车一等
职级人员 座,全列软席列车
一等软座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卧),高铁/动铁二等
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
软座
注:厅级以上及相当职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附件2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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