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军队纪检监察机构的建立与发展
伴随人民军队的建设与发展,我军纪检监察机构经历了从无到有、不断完善、创新发展的历史过程,在从严治党治军、推进党和军队建设中承担重要职责,始终发挥“纪律部队”利剑作用,通过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确保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为党领导人民军队战胜敌人、取得胜利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探索与初建
建军之初,我军探索设立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维护军队纯洁巩固,有力保证了革命战争的胜利。
在土地革命战争中,1929年9月,陈毅在向中央的报告中,汇报了红四军各级党组织监督和执行军纪、士兵委员会监督经济的情况。1930年6月,《红军第四军各级政治工作纲领》规定,各级政治机关负有“执行三条纪律及一般军风纪”“执行红军各种治军政策”等职责。10月,《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工作暂行条例(草案)》初步规范政治机关履行纪检监察职能,其中《中国工农红军党务委员会工作暂行条例草案》明确,各级政治部设立党务委员会,这是我军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专职机关的雏形。1937年《中共中央关于红军中党及政治机关在新阶段组织的决定》指出,团师以上“组织党务委员会”发挥纪检监察作用,除受上级党务委员会指导外,还应受同级政治部主任领导。这是我军纪检监察机关“双重领导”体制的最早实践。
1937年8月,《关于改编后党及政治机关的组织的决定》,明确了党的委员会负有对干部进行审定、监察党的道德和纪律执行职责。为从组织上、纪律上巩固党,八路军政治部发布的《关于党的组织问题的命令》规定,旅级成立党务委员会及军政委员会。1938年12月,成立总政治部党务委员会,负责处理军队党的高级干部违纪事件等问题。1940年12月,《中共中央关于地方党及军队中党务委员会工作的决定》明确,各级党务委员会应由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推选产生,在委员分散不易开会条件下,成立常务委员会。
1945年,党的七大决定由各级党委直接负责执行党纪工作。1947年,《中共中央关于在军队中组织党委会的指示》《中国人民解放军党委员会条例草案(初稿)》明确,军队各级党的委员会负有执行党纪职责,有关检查干部政策实施情况和查处党员违纪问题等经集体讨论决定,由政治部、处执行处理。军队纪检监察工作在党委直接领导下日趋规范化。
强化与撤销
新中国成立后,为适应形势任务需要,军队纪检监察职能逐步从政治机关职责中剥离出来,由专设的纪检监察机构负责。
1949年11月,党中央决定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各级纪检机构。12月,《关于部队中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组织问题的指示》要求,各省委(区党委)、地委的纪委应从各军区、军分区中选择同志参加,军区、军分区不单独成立纪委,但其直接领导的独立师或独立团应成立纪委;野战军各级纪委不设立专门工作机关,委托各级政治机关组织部门管理。1950年6月,《关于各级军区应成立纪检会给各前委、军区等的指示》决定各级军区单独成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7月,军队团以上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相继成立,不专设办事机关,委托同级政治机关组织部门管理其工作。全军纪检监察工作由总政治部主管。
1955年3月,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决定成立中央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代替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6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力量监察部正式成立,这是我军历史上第一个行政监察工作的领导机关,作为中央军委的监察工作机关,叶剑英任部长。9月,总政治部发出通知,在团以上单位成立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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