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推进我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健全我县企业养老保障体系,增强社会保险基金保障能力,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我县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XX大精神,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省、市工作部署,充分发挥人社、税务、教育、市场监管、住建、医保、社保、国资等相关部门职能作用,密切配合,整体联动。加强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保、依法缴费,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提高参保率和缴费率,实现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保障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努力提升养老保险保障水平,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扩面原则。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将符合参保条件用人单位和个人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和缴费范围。
(二)政府主导和属地管理原则。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在县政府领导下,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镇(街)统一部署并组织实施。
(三)归口负责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管辖行业、领域内相关用人单位全员参保负有监管责任,配合各镇(街)协调推进扩面征缴工作。
(四)示范带动原则。发挥企业法人代表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以及获得纳税先进户、效益企业、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和谐劳动关系等先进荣誉企业典型示范效应,同时以规模企业、各行业系统为重点,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
三、目标任务
按照省和湛江市工作部署和要求,积极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改革,加大扩面征缴力度,提高参保缴费率,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应收尽收,确保我县2023年12月15日前,全部完成年度扩面征缴任务。
四、征缴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事转企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和有雇工个体工商户、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均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生产经营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单位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用工备案手续和相关资料到县税务局办理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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